1.目的:建立公司事故管理规范。
2.范围: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。
3.责任:公司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各部门及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执行负责。
4.正文:
4.1分类
4.1.1在生产中,因违反工艺规程、岗位操作法,误操作或安排不当造成的原料、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。
4.1.2生产装置、动力机械、电器及仪表装置、输送装置、管道建筑物、机筑物等发生故障、损坏,造成的损失为设备事故。
4.1.3产品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标准,基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,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,原料或产品等因保管、包装不良而变质的为质量事故。
4.1.4在交通运输过程中,造成车辆、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。
4.1.5发生火灾,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(警)事故。
4.1.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,造成生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。
4.1.7企业员工(包括监时工)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,急性中
毒为伤亡事故。
4.2损失计算:直接损失包括各种物料损失等,物料按进厂价换算,成品按单位成本计算。
4.3等级
4.3.1重大事故。
4.3.1.1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(含5000元)以上者、产品成批退货者。
4.3.1.2造成班组停工三天以上者,车间停工一天以上者。
4.3.1.3工伤休假在十五天以上者,造成半废或残废、职业中毒三人以上,中毒、负伤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者。
4.3.1.4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经济损失、价值、停工天数、伤害程度的、但性质
严重情节恶劣者。
4.3.2较大事故。
4.3.2.1各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,5000元以下者。
4.3.2.2工伤休息日在三天以上,十天以内者,受伤及对人体不致造成损害者。
4.3.2.3一般火灾(警)损失不超过5000元者,交通肇事损失赔偿费在500元以下者。
4.3.3一般事故
4.3.3.1各类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者。
4.3.3.2工伤休假在一天以上,两天以下者。
4.4管理
4.4.1分工
4.4.1.1生产技术部主管生产事故。
4.4.1.2质量管理部主管质量事故。
4.4.2报告
4.4.2.1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,应立即采取措施,制止事态发展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。
4.4.2.2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,应按规定填写报告,一般事故应在当天报告,对于重大事故,应写出调查报告,并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。
4.4.2.3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4.4.3调查与处理。
4.4.3.1凡发生事故的部门都应执行“三不放过”原则(事故原因不清、事故责任人不清不放过;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;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),调查分析,找出原因,查明责任,采取预防措施,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。
4.4.3.2对较大责任者的处理意见,应由所在部门提出,报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;对重大事故,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,报总经理批准。
4.4.3.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,应视事故大小和性质及事故责任者的态
度,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,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4.4.3.4出现事故,应及时调查、报告和处理,并作好记录。